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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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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

沿革
  • 中華民國77年11月24日台(77)內地字第650612號函訂定
  • 中華民國81年3月9日台(81)內地字第8178463號函修訂壹二(三)六及貳四(三)計算公式
  •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台內地字第9015859號令增訂第3點
  •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50022005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50022005號令修正
前言
共有土地所有權之分割,一般稱為共有物分割,其分割後之原地價(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計算原則如下:
附註:
一、上述案例有關年月不同原地價調整為統一基期之已公告物價指數,係依七十六年六月份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調整計算地價之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表辦理。
二、在計算過程中,如原地價年月不同,應以物價指數調整為同一基期。
三、有關共有物分割價值之計算,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係以分割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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