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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就其超過總數額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扣減後,徵收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1月12日台內地字第1031352744號函
要旨依住宅法更名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
內容
一、按住宅法第51條第1項及第52條第1項規定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等設施或巷道、綠地與法定空地以外之空地等土地,係以國民住宅售價或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基金來源為國民住宅售價之2.5%提撥及其孳息)價購取得,為減輕住戶房屋稅及地價稅負擔,故登記為公有;又其後為配合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爰於住宅法明定應更名登記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二、因依上開住宅法規定辦理更名登記之土地,係原由該區分所有權人出資向政府購得,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但書及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精神,及基於減輕承購戶負擔與考量賦稅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按囑託更名登記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登載,其年月以囑託更名登記之年月為準。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10月17日台內地字第1030605835號函
要旨「廢止徵收」發還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方式
內容
關於已公告徵收土地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原依法領取之補償地價(土地徵收條例採市價補償制度前另含地價加成補償)登載,原因發生日期則以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廢止徵收之日登載。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31351491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4月21日台內地字第0970068028號函
要旨納入遺產總額之信託土地,原委託人死亡得依民眾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釐正為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內容
本案稅捐機關既已依財政部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4070號函釋,以原委託人死亡當期之年月及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故本案納入遺產總額之信託土地,地政機關基於簡政便民,得依民眾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將信託財產之前次移轉現值變更為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另於地價備註欄註記「信託財產列入遺產總額」乙節,請自行視需求以代碼「14」(其他)註記相關內容。

附:財政部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4070號函
主旨:薛○○將所有土地信託與其配偶薛吳君,嗣薛君(委託人暨受益人)死亡,薛吳○○(受託人暨繼承人)於出售該信託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一案。
說明:一、(略)。
二、查「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分別為信託法第8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系爭土地如屬信託土地,因其繼承人業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將該筆土地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參照本部83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831620404號函釋,受託人於出售該信託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5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5729號函
要旨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無計算之必要
內容
按「...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60條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分別為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但書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7條第1項所明定,故本案該等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無計算之必要,貴府建議依重劃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原地價已無實質意義。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12月3日台內地字第0930074987號函
要旨稅捐機關如更改原地價應通知地政機關釐正資料
內容
一、略。二、…有關納稅義務人利用應稅土地與免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墊高應稅土地前次移轉現值,該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改算仍應由地政機關辦理地價改算事宜,惟於土地所有權部地價備註事項欄及地價改算通知書應加註並列印「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者為依據」等文字,稅捐稽徵機關如有更改分割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時,應通知地政機關釐正地價資料,地政機關於釐正地價資料後,應於土地所有權部地價備註事項上加註並列印「依○○○○稅捐分處○○○年○○月○○日○○○字第○○○○○○○○○○號函釐正原地價。」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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