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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變更原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性質,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準用第三章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申請人以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時,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依第四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第六條附表一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
立法意旨:按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之土地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始得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第三十條第四項已有定明。至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並未明確規範應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為利實務執行有所依循,爰增訂第七項規定。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1年11月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6410號函
要旨有關山坡地範圍內之農牧、林業或國土保安用地互為變更編定,是否應檢附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文件1案
內容
一、(略)。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第2項及第30條第7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或國土保安用地者,屬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查農牧、林業或國土保安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範之農業用地,貴府於受理旨揭變更編定案件時,應先徵得農業及林業主管機關(單位)同意後,始得核准。
三、次依前揭農委會111年10月4日函略以,旨揭3種使用地互為變更編定時,無須提供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文件,惟請貴府協助檢視變更編定後土地是否造成被包圍夾雜之情形,並反映予「變更後」使用地主管機關,以利衡酌用地變更之適宜性;且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對於林業用地作非林業使用者,應經農委會核准後,始得核准其變更編定案件。
四、本案因涉關農業或林業使用之審認,請貴府提供前揭說明一農委會相關函予府內農業及林業主管機關(單位);倘有認定疑義,請其逕洽農委會卓處。
  • 農委會111年10月4日農水保字第1110215809號函下載農委會111年10月4日農水保字第1110215809號函pdf
  • 農委會110年2月9日農企字第1100012180號函下載農委會110年2月9日農企字第1100012180號函pdf
  • 農委會109年10月14日農水保字第1091865708號函下載農委會109年10月14日農水保字第1091865708號函pdf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7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90263989號函
要旨有關興辦工業人依核定擴展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且已完成使用,得否依其他容許使用項目使用疑義
內容
一、略。
二、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辦法第19條規定略以,興辦工業人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後,其土地使用應符合編定使用地類別。次依上開經濟部工業局來函說明三、四表示,究其立法理由,係基於興辦工業人雖已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其仍須遵守相關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是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直轄市、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應加強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不得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同規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參照)。是本案請依上開經濟部工業局109年7月15日函辦理。
三、本部108年12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80151976號函停止適用。
  • 經濟部工業局109年7月15日工地字第10900710210號函下載經濟部工業局109年7月15日工地字第10900710210號函pdf
  • 本部台內地字第1090264482函_修正台內地字第1090263989號函下載本部台內地字第1090264482函_修正台內地字第1090263989號函pdf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12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80277672號函
要旨有關貴府函為OO協會申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法規適用疑義1案,請查照。
內容
一、(略)
二、查「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涉及「優良農地」之執行方式,前經本部108年9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810816914號函示在案,爰擬具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1、第30條之5修正草案,並經本部法規委員會108年11月21日審查會議結論略以,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辦理優良農地之變更編定申請案,依上開本部108年9月27日函執行,尚無窒礙難行之處,暫不予修正,業以本部108年11月28日台內法字第1080401768號函檢送會議紀錄有案。是本案仍請依上開本部108年9月27日函辦理。
附:本部108年9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810816914號函
主旨:關於「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涉及「優良農地」之執行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據本部106年5月16日公告實施「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略以:「本地區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為,並透過各項目的事業法令管制,以達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目的」,明定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範圍應透過「目的事業法令」進行管制,先予敘明。
三、按「優良農地」為前開計畫規定之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考量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農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訂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是以,如農地變更符合前開要點管制規定者,即已符合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規定,得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作業。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2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3235號函
要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26條及第30條規定,建置土地參考資訊檔範例
內容
一、依107年3月19日修正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6條、第26條及第30條規定,於核准臨時使用、開發許可及變更編定案件時,應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或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以下簡稱參考檔)。
二、該參考檔應載內容,於本部106年9月27日、107年1月29日及1月31日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事項應如何建置土地參考資訊檔說明會」時,已請貴府參照管制規則107年3月19日修正前之註記登記範例(本部90年4月23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1143號及92年5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004號函釋規定)建置參考檔有案。其登載內容如下,貴府得視個案情形酌予調整文字:
(一)第6條第1項規定臨時使用:「依據◇◇◇○○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准作為□□臨時使用,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為期○年。」(◇◇◇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臨時使用用途)
(二)第26條規定:「依據○○市/縣(市)政府○○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限依其□□開發計畫作為△△使用。」(□□開發事業計畫名稱;△△表計畫使用項目)
(三)第30條第5項規定:「依據○○市/縣(市)政府○○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准變更編定,限依其□□事業計畫作為△△使用。」(□□表興辦事業計畫名稱;△△表計畫使用項目)
三、至上開本部90年4月23日及92年5月1日函釋停止適用;另請貴府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已依上開函釋辦竣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登記之土地,請於108年2月底前完成參考檔之建置及塗銷原註記登記。
(二)為利參考檔內容稽核需要,於「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整合系統WEB版」地用系統產製旨揭案件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時,仍請參照參考檔內容,辦理備註事項之登錄,以備查考。
(三)請加強辦理參考檔之宣導作業,俾統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公示管道,以維護民眾權益。
(四)(略)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5月1日營署綜字第1010024733號函
要旨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養殖用地,依其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其使用性質合於其原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劃定目的者,尚非屬變更區域計畫規定之應辦理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情形
內容
依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規定,設施型使用分區之變更,係指開發性質不符原使用分區劃定時,或開發性質符合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惟其規模足以影響原使用分區劃定目的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3規定,一般農業區內得變更編定為養殖用地,又本案作養殖設施面積13.089334公頃,經貴府首揭函說明,依其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其使用性質合於其原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劃定目的,爰本案依上開變更區域計畫之規定,尚非屬應辦理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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