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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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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10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700541050號令
要旨包租業應依格式編列收支明細暨其服務費之核認
內容
一、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應逐屋編製「○○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格式詳附件1)作為列帳憑證,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二、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格式詳附件2),交付次承租人,並於該次收款時,就「○○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計算之「本次結餘數」為正數者,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 財政部令(含附件)下載財政部令(含附件)pdf
國土測繪法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1年8月1日台內地字第1110264328號公告
要旨公告修正「深度基準及深度系統」部分成果
內容
一、依據國土測繪中心「110年度高程基準檢測工作報告」成果辦理。
二、修正旨揭成果之基準數據、站址及測量成果說明,如附件。
三、前揭內容包括修正基隆、新竹、萡子寮、塭港、東石、將軍、花蓮及成功等8個潮位站,與補建外埔及東港潮位站水準點,併同修正長期潮位站各潮位面與高程基準關係圖。
四、旨揭修正部分成果由本部「內政資料開放平台」供應。
  • 深度基準及深度系統(修正部分內容)下載深度基準及深度系統(修正部分內容)pdf
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台內地字第1110264328號公告
要旨公告修正「深度基準及深度系統」部分成果
內容
依據國土測繪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 深度基準及深度系統(修正部分內容)下載深度基準及深度系統(修正部分內容)pdf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1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946號令
要旨地政機關受理民政主管機關或宗教團體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申辦相關登記事宜
內容
一、民政主管機關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囑託更名或限制登記時,應以公文檢具不動產權利審認結果清冊辦理。另是類案件相關登記事宜如下:
(一)更名登記:
1、登記原因:以「更名」為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囑託函發文日期。
3、登記簿註記方式:以一般註記事項代碼「00」登錄「本案為依○○○(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 號函囑託辦理更名案件」,俾使與一般更名案件區別。
4、上開經囑託辦理更名登記之案件,係依暫行條例規定由民政主管機關逕行囑託辦理,為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規定公告註銷原核發權利書狀,並通知權利人辦理書狀換給登記。
(二)限制登記:
1、登記原因:以「禁止處分」為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囑託函發文日期。
3、登記簿註記方式:以限制登記事項代碼「99」登錄「依○○○(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不動產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權利歸屬:○○○(法人/寺廟全稱),統一編號:○。除繼承或依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外,其所有權禁止移轉,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或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宗教團體依暫行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取得上開已辦理囑託限制登記之不動產時,其登記相關事宜如下:
(一)寺廟籌備處因完成寺廟登記,申請辦理更名登記時,應檢附民政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寺廟登記證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另是類更名登記案件,係依暫行條例規定辦理,為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規定公告註銷原核發之權利書狀。
(二)申請移轉為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所有之登記,其登記之申請方式與應附文件等事項,應視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填具之登記原因而定。
(三)考量依暫行條例第13條第1項所為之限制登記係禁止登記名義人處分其不動產,以達保全宗教團體財產之目的,是該限制登記自不妨礙宗教團體依該條第3項取得該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前開規定之更名或移轉登記時,應同時塗銷該依暫行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登記,登記完畢應通知原囑託機關。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按:該更名登記案件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及登校作業方式,另以112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7669號令補充)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1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9462號公告
要旨公告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內容
主旨:公告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下列登記項目,新增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一)民政主管機關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囑託之更名登記。
(二)寺廟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1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申請之更名登記。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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