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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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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地政士法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7593號令
要旨地政士法第10條及第11條辦理公告、通知及備查方式之簡化作業
內容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政士法第10條及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告、通知及備查,因應網路科技發展及民眾查閱資訊方式改變,爰簡化相關作業如下:
(一)公告:公告應揭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處所、刊登政府公報或機關網站公告專區。公告內容應記明地政士姓名、證書字號、開業執照字號、事務所名稱及地址、註銷登記、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原因。
(二)通知:得視個案情形逐案通知,或按月彙整函送該管地政士公會、相關機關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內容包含公告所載項目及地政士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備查:每年1月10日及7月10日以前,應將前半年開業、註銷登記及撤銷、廢止開業執照案件,以電腦作業系統列印地政士開業及異動登記清冊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並同時廢止本部91年5月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351號令及93年8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0654號令。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11月8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6242號令
要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所有之相關登記事宜
內容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所有之相關登記事宜如下:
(一)登記原因:以「發還」為登記原因。
(二)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囑託函發文日期為原因發生日期。
(三)是類囑託登記案件,應以一般註記事項代碼「00」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案為依○○○(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 號函囑託辦理地籍清理土地發還案件」等文字,俾使與其他發還登記案件區別。
二、按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五條立法說明略以:「該土地原即為權利人所有,故發還土地屬回復所有權性質,是於土地發還原權利人時,應以該土地囑託登記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至於發還其繼承人者,則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爰登記機關於辦理是類土地發還登記案件時,應依上開規定登載前次移轉現值。
三、本解釋令自發布日生效。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 《第 2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10月1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370號公告
要旨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修正之項目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第67條第6款、第70條之1第1項、第70條之3第3款及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
公告事項:
一、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其新增內容如下:
(一)分割(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分割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二)合併(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合併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三)滅失(限建物全部滅失,提出勘查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四)基地號變更(限提出勘查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五)混同(限未涉及繼承且地政機關能查詢地籍資料確認者)。
(六)註記(1.限監護人提出法院監護宣告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2.限輔助人提出法院輔助宣告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3.限提出經法院裁定訴訟繫屬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七)塗銷註記(限提出經法院裁定訴訟繫屬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八)遺產管理人登記(限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九)破產管理人登記(限法院囑託破產登記後,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存續期間屆滿(1.限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以建物以外之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申請塗銷登記。2.限農育權因存續期間屆滿六個月後申請塗銷登記)。
(十一)建物主要用途變更(限實施建築管理後領有使用執照建物,並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變更使用執照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二)塗銷遺產管理人登記(限提出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三)地籍清理塗銷(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或限制登記;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四)地籍清理部分塗銷(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五)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六)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七)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八)法定塗銷(1.限建物全部滅失,其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同時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2.限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消滅或建物全部滅失,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二、修正之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三、全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更新如附表。
四、(略)。
  • 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下載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pdf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10月1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370號公告
要旨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修正之項目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第67條第6款、第70條之1第1項、第70條之3第3款及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
公告事項:
一、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其新增內容如下:
(一)分割(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分割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二)合併(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合併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三)滅失(限建物全部滅失,提出勘查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四)基地號變更(限提出勘查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五)混同(限未涉及繼承且地政機關能查詢地籍資料確認者)。
(六)註記(1.限監護人提出法院監護宣告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2.限輔助人提出法院輔助宣告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3.限提出經法院裁定訴訟繫屬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七)塗銷註記(限提出經法院裁定訴訟繫屬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八)遺產管理人登記(限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九)破產管理人登記(限法院囑託破產登記後,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存續期間屆滿(1.限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以建物以外之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申請塗銷登記。2.限農育權因存續期間屆滿六個月後申請塗銷登記)。
(十一)建物主要用途變更(限實施建築管理後領有使用執照建物,並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變更使用執照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二)塗銷遺產管理人登記(限提出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三)地籍清理塗銷(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或限制登記;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四)地籍清理部分塗銷(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五)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六)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七)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八)法定塗銷(1.限建物全部滅失,其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同時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2.限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消滅或建物全部滅失,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二、修正之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三、全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更新如附表。
四、(略)。
  • 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下載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pdf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10月1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370號公告
要旨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修正之項目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第67條第6款、第70條之1第1項、第70條之3第3款及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
公告事項:
一、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其新增內容如下:
(一)分割(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分割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二)合併(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合併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三)滅失(限建物全部滅失,提出勘查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四)基地號變更(限提出勘查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五)混同(限未涉及繼承且地政機關能查詢地籍資料確認者)。
(六)註記(1.限監護人提出法院監護宣告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2.限輔助人提出法院輔助宣告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3.限提出經法院裁定訴訟繫屬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七)塗銷註記(限提出經法院裁定訴訟繫屬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八)遺產管理人登記(限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九)破產管理人登記(限法院囑託破產登記後,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存續期間屆滿(1.限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以建物以外之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申請塗銷登記。2.限農育權因存續期間屆滿六個月後申請塗銷登記)。
(十一)建物主要用途變更(限實施建築管理後領有使用執照建物,並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變更使用執照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二)塗銷遺產管理人登記(限提出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三)地籍清理塗銷(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或限制登記;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四)地籍清理部分塗銷(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五)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六)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七)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八)法定塗銷(1.限建物全部滅失,其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同時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2.限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消滅或建物全部滅失,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二、修正之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三、全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更新如附表。
四、(略)。
  • 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下載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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