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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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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0.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10月1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370號公告
要旨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修正之項目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第67條第6款、第70條之1第1項、第70條之3第3款及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
公告事項:
一、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其新增內容如下:
(一)分割(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分割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二)合併(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合併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三)滅失(限建物全部滅失,提出勘查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四)基地號變更(限提出勘查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五)混同(限未涉及繼承且地政機關能查詢地籍資料確認者)。
(六)註記(1.限監護人提出法院監護宣告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2.限輔助人提出法院輔助宣告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3.限提出經法院裁定訴訟繫屬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七)塗銷註記(限提出經法院裁定訴訟繫屬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八)遺產管理人登記(限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九)破產管理人登記(限法院囑託破產登記後,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存續期間屆滿(1.限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以建物以外之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申請塗銷登記。2.限農育權因存續期間屆滿六個月後申請塗銷登記)。
(十一)建物主要用途變更(限實施建築管理後領有使用執照建物,並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變更使用執照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二)塗銷遺產管理人登記(限提出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三)地籍清理塗銷(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或限制登記;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四)地籍清理部分塗銷(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五)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六)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七)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八)法定塗銷(1.限建物全部滅失,其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同時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2.限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消滅或建物全部滅失,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二、修正之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三、全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更新如附表。
四、(略)。
  • 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下載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pdf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112年3月25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號令
要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延長5年
內容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112年3月25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號令
要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延長5年
內容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3月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08991號公告
要旨公告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內容
主旨:公告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新增「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囑託辦理之權利變更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3月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0899號令
要旨地政機關受理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囑託辦理相關登記事宜
內容
一、地政機關受理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囑託限制或權利變更登記,相關登記事宜如下:
(一)依權利回復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囑託限制登記:
1、登記原因:以「禁止處分」為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囑託函文發文日期。
3、登記簿註記方式:以限制登記事項代碼「99」登錄「依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義務人:○○○,限制範圍:○○○,○年○月○日登記。」
(二)依權利回復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囑託權利變更登記:
1、登記原因:以「發還」為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權利回復之決定書作成日期。
3、上開經囑託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之案件,係依權利回復條例由權利回復基金會逕行囑託辦理,為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公告註銷原核發權利書狀,並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三條規定通知被害者或其家屬領取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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