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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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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記。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6年6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61304530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9月2日台內地字第0910011381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編定不符者,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
內容
按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係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使用管制之依據,本部前於89年8月2日以台內地字第8973288號函明定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自89年9月1日起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是地目於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上已失其作用,僅可供作舊有業務之查考,惟亦無全面逕為塗銷之必要。本部於91年6月27日以台內地字第0910008559號函示非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編定明顯不符者,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係為避免土地登記部所載之原有地目與使用編定明顯不符,造成民眾買賣或抵押貸款發生困擾之情事。所謂「地目與使用編定明顯不符」,應為民眾申請塗銷地目之原因而非地政機關受理申請塗銷地目之條件。為避免執行上之困擾,若民眾基於其需要而提出申請,無論地目與使用編定是否明顯不符,均應予以受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6年6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61304530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6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10008559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編定不符者,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
內容
按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應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並自89年9月1日起停止辦理地目變更及銓定作業,為本部89年8月2日台內地字第8973288號函所明釋。玆考量非都市土地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後,地目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編定發生明顯不符(如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地目仍為墓,造成民眾買賣、抵押貸款之困擾等情事),為保障民眾權益,並避免有關機關引用不正確之地目資料作為執行業務之依據,地政事務所對於此類民眾申請塗銷非都市土地之地目案件應予受理,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5月6日台內地字第0910006331號函
要旨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土地於限制建地擴展實施辦法公布前已存在之合法房屋,因九二一震災倒塌損毀,原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重建之申請
內容
一、查「合法建築物因震災毀損者,得由原建築物所有人檢具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原建築基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原則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重建之申請。前項所稱合法建築物,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有建築物登記者。二、領有建築使用執照者。三、該地區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合法建築及其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時,得由原建築物所有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重建之申請,免檢附土地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依本條例重建時,起造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申請之:(一)建築執照、(二)建物登記證明、(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四)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繕本、(五)完納稅捐證明、(六)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七)戶口遷入證明、(八)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前項各款規定文件因921震災毀損致無法檢具時,得由當地鄉(鎭、市、區)公所出具該建築物係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文件替代…」分別為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3條及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原建築基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認定要點第2點所明定。合先敘明。
二、查「依法使用之非『建』地目土地,於建築物完成地面第一層樓頂板或建有地下室之建築物於完成最底層樓頂版時,土地所有權人申辦地目變更為『建』,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但以部分作為建築基地者,仍應先申辦土地分割。」為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第二點所明定。基於地目係土地實際合法使用現況之表徵,故本案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土地欲申請地目變更為建,因其所稱合法建物已因震災倒塌,原所有人應依上開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重建之申請,於建築開始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上開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之規定申辦地目變更為建。有關地目變更之範圍得參依本部89年9月13日台內地字第8977503號函釋規定辦理。
(按: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已廢止;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6年6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61304530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6月28日台內地字第9009516號函
要旨地目變更申請書得增訂委任關係欄
內容
查目前僅都市計畫地區與非都市土地尚未完成編定地區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有關之變更登記尚受理外,其餘與上開地目無關之地目變更登記及地目銓定不再辦理,非都市土地完成編定地區並已全面停辦地目變更及銓定登記。故地目變更案件已大量減少,茲考量部分地政事務所尚有許多庫存之地目變更申請書(勘查用),為免資源浪費,得於該申請書適當處填記或刻製並加蓋委任關係字句,以資因應。至於重新印製地目變更申請書時,同意 貴府所擬意見,於申請書中增訂委任關係欄。
附件:地目變更申請書(略)
  • 地目變更申請書下載地目變更申請書pdf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台(九○)內地字第九○○五三七八號函
要旨都市計畫同一使用分區不同地目土地申請合併後之地目銓定原則
內容
案經本部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派員)、交通部(未派員)、經濟部(未派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按「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第二百二十四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係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係指編定之使用類別。」分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一所明定。又地目為土地主要使用狀況之表示,應就實地情形查定之。有關都市計畫同一使用分區不同地目土地申請合併,除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外,其合併後之地目應依其實際主要使用現況(使用需合法)認定,如實際主要使用現況非屬田旱建道者,依本部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八六四四號函釋規定,其合併後之地目不予填記。
二、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同為耕地)申請合併時,以實際主要使用現況銓定為田或旱地目。如發現有違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情事者,受理其合併之地目以土地登記簿記載面積較大者之地目銓定之,並將該違法使用之事實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耕地)與同區其他地目土地(非耕地)申請合併時,其合併後之地目依其實際主要使用現況得銓定為田或旱地目者,依其現況銓定。如依實際主要使用現況認非屬田旱地目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應請申請人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有關文件後始可准其合併,至合併後地目之銓定依結論(一)辦理。
四、有關使用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地目欄位無法接受空白鍵值乙節,目前已聯絡廠商修正程式,於程式未修正前,如遇有地目須填記空白之案件,為利控管作業,同意台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暫以代碼「八八」「合併後地目不予填記,應為空白」等字樣,分別註記於土地標示部及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之意見,並由內政部儘速督促廠商修正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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