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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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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46.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0年10月16日台(70)內營字第43370號函
要旨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內容
關於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新建房屋之基地,與重測後之面積有所差異時如何處理,前經行政院69年4月2日台(69)內字第3646號函示略以:「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本案建築物於重測前既經核發建造執照,重測後興建完成,其因重測結果致使基地面積減少發生法定空地不足,如合於上開行政院函規定者,得依法核發使用執照。
土地法 《第 46.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0年8月7日台(70)內地字第37458號函
要旨重測後地籍圖界址與地籍調查表指界位置不符,確因測量錯誤所致者,應予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內容
本部68年3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876號函釋公告期滿無異議,即為確定,係指重測作業過程中無錯誤者而言,如發現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應依照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本案○○縣○○市○○段○○地號及○○地號土地鄰接界址,重測後地籍圖與重測時之地籍調查表所載指界位置不符,既經貴處測量總隊派員檢測,確定係重測時界址測量錯誤所致,自應依照上開法條意旨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1一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後,通知雙方當事人。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修正後為第134條;並於95年6月19日刪除)
土地法 《第 46.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69年4月2日台(69)內字第3646號函
要旨重測前後面積變動之處理研商結果
內容
主旨:關於台灣地區地籍圖重測結果與原有地籍面積發生差異一案,請照本院徐副院長研商結果辦理。
說明:本案經本院張政務委員邀集有關機關審查後復經本院徐副院長與高政務委員等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興建房地部分: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原地籍面積少於重測面積者可准予增加建蔽率。尚未建部分承認之公差(公差標準應按地區及用途予以規定),亦即土地所有權益與實際土地面積予以分開處理。
二、土地重測前仍為連棟式房地部分:此種房地橫窄而縱深長,各戶面積不大,單獨改建為高樓者不易。如台北市最熱鬧之衡陽路、延平北路、建築市容仍無改變,欲改建為高樓大廈必須合作興建,或由一單位(個人或公司等)洽購連接數棟方能改建。上述問題與地政無關,但須以不損害他人權益為前提。至於土地稅應按現行面積負擔。
三、重測以前尚無都市計畫之土地部分:實施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使土地利用價值提高(農地重劃按地利條件需政府之補助),既然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對各業主均為有利,則自免去重劃後地籍權益之爭執。
四、公差之爭乃因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僅認土地面積之大小,而忽略其土地收益價值之故。以致同一面積上建一層平房與十層、二十層等高樓地價稅負擔相同。在今日土地高度利用上,因測量之結果,減少一坪等於減少十坪、二十坪等之收益價值,此一問題實需認真檢討。
土地法 《第 46.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8年10月24日台(68)內地字第49645號函
要旨地籍圖重測面積計算錯誤,地政機關報准更正後函送稅捐機關處理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司法行政部、財政部、省市財政地政等單位會商獲致結論:「臺灣省地政處所報台中市發現重測後面積計算錯誤,經報准更正後,原所有權人許○○請求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案,由地政機關將更正情形函送當地稅務機關辦理。」
土地法 《第 46.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68年8月9日台(68)財稅字第35521號函
要旨稽徵機關應依重測後面積課稅,其因重測前後面積變動,多繳或少繳稅款不予退補
內容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因地政機關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結果,致其面積與原移送稅捐機關據以課徵土地稅之土地總歸戶冊中所載者不符,稽徵機關應自土地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確定後之年期起,改按新面積課稅,其因新舊面積之增減,相較之下,致有多繳或少繳稅款情事者,未便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8條之規定予以追繳或退稅。
二、查稅捐稽徵機關課徵土地稅,係依據地政機關移送之土地總歸戶冊所載面積,依法並無不合,納稅人所有土地因地政機關地籍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結果,致面積減少,其依歸戶冊原載面積所繳之土地稅,尚難證係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自難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類似案件迭經本部函釋在案,並經交由本部賦稅法令研究審查委員會就上述問題作專案研討,經決議仍應維持前函釋示原則。又土地歸戶冊原載面積因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結果而增加者,根據同一原則,自亦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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