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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前項應提出之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或祭祀公業法人者,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5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050號函
要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既屬公營事業機構,亦屬公司法人,申辦土地登記時得自由選擇以公營事業機構或公司法人身分,依本部86年10月30日台內地字第8610543號函釋「公營事業機構申辦土地登記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准向地政事務所備查」意旨或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辦理
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1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1180號函
要旨僅置董事長一人之有限公司代表人為自己與公司為法律行為時,如何另選公司代表人事宜
內容
有關僅置董事長一人之有限公司代表人為自己與公司為法律行為時,如何另選公司代表人疑義,前經經濟部以91年6月27日經商字第09102128471-0號函釋以:「『查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59條規定,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既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自應依下列情形,另定代表公司之人:(一)僅置董事一人者,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二)置董事二人以上,並特定一董事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是以,具體個案宜請配合上開說明辦理。』前經本部91年6月18日經商字第09102113500號函釋在案。」,本案請依上開經濟部函釋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12月30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20348號函
要旨法人持憑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簿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取得財產登記,地政機關應承認法人登記簿謄本效力
內容
法人持憑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簿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取得財產登記,地政機關應承認法人登記簿謄本效力乙案,請依司法院秘書長函釋辦理。
附:司法院秘書長91年12月18日秘台廳民三字第32369號函
一、略。
二、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33條第1項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4條之法人登記證書,應於法人繳驗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法人於法院登記處為法人登記之記載後證書發給前,為辦理取得財產登記,得請求法院登記處交付登記簿謄本,謄本上應載明:「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字樣。法人持該登記簿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取得財產登記時,請依上開規定承認法人登記簿謄本之效力。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8156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一三四九七號函
要旨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辦理法人分割移轉登記事宜
內容
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辦理法人分割,其申辦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二)分割計畫書(含財產清冊)。(三)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四)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五)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六)土地增值稅記存證明。(七)契稅免稅證明書。
二、申請登記時,義務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會同權利人申辦登記。
三、增訂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法人分割」及代碼「DR」,其作業方式,所有權部採「所有權移轉」之程式類別,以「主登」方式辦理;他項權利部則採「他項權利移轉」,以「主登」方式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5月24日台內中地字第9082613號函
要旨經濟部自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證明書後因應處理方式
內容
一、為配合減少公司法人使用公司登記表抄錄本,經本部邀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經濟部、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地政處及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會商,獲致結論如次:「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時,其為義務人時,如未能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及影本者,可檢附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載有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部分抄錄本及其影本,抄錄本核對完畢發還,影本由公司切結:『本影本與案附抄錄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以為替代。」
二、本部87年6月5日台內地字第8782347號函說明二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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