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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
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5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41304153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5年10月9日台內地字第445526號函
要旨都市計畫範圍內住宅區與道路預定地「田」地目土地,如使用不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得設定以竹木為使用目的之地上權
內容
關於公司法人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與道路預定地「田」地目土地申請以竹木為使用目的之地上權設定登記疑義乙案,如該使用目的不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第51條規定,登記機關應予受理。至其使用目的是否違反上開法條規定,應請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法認定之。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3年11月7日台內地字第271260號函
要旨地上權人僅移轉基地地上權,未將其設定地上權之目的物隨同移轉予受讓人者,應不准許
內容
一、按建物性質上不能與其基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故地上權之移轉,原則上應與建物同時移轉(參見史尚寬先生著地上權之研究一文)。如地上權與建物所有權分離而為讓與者,不僅新地上權人實際難以使用基地,有違原地上權設定之目的;且導致建物所有權人與基地所有權人喪失原地上權關係,嗣後建物出售時,基地所有權人將無從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中段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從而僅移轉基地地上權而未隨同移轉建物所有權之登記,應不予受理。
二、前開見解經函准法務部73年10月30日法73律12850號函同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2年2月7日台內地字第138351號函
要旨建物移轉,地上權未隨同移轉登記者,現建物所有權人僅有移轉登記請求權,尚不生享有地上權之效力
內容
一、按地上權人將其在他人土地上所有之建築物出賣者,通常應推定其將地上權一併出賣,司法行政部41年2月28日台電參字第1345號代電固有明釋,惟不動產物權,依我國民法第758條係採登記生效主義,如建物移轉而地上權未隨同移轉登記者,僅有移轉登記請求權而已,尚不生享有地上權之效力。
二、本件地上權人於設定地上權後,將其所有之建物分別多次移轉登記,其地上權卻未隨同辦理移轉登記,依前開說明一,本件建物所有權人2人,即尚未取得地上權,縱建物所有權人2人嗣後又取得該建物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亦與民法第762條「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之規定無涉。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1年1月15日台內地字第59474號函
要旨網球場非屬建物或工作物或竹木,與地上權之要件不合
內容
按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土地之權利,民法第832條定有明文,和平占有取得地上權登記,其審查要點,前經本部69年9月6日台內地字第41992號函規定有案,本案板橋市公所以市立網球場、管理室及看台和平占有板橋市府中段1884號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其建物部分如為合法建物所使用之基地,得依前函審查要點規定辦理,至網球場部分非屬建物或工作物或竹木與地上權要件不符,應不予受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0年6月4日台內地字第11801號函
要旨地上權設定對象不以地面為限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70年3月5日法律字第3216號函以:「按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惟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其基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故買賣之房屋與其基地之關係,應視其是否連同基地一併受讓而定。本案來函所示,得否就土地持分設定地上權乙節,語意含混,廖修○君如係房屋層數連同基地之應有部分一併受讓,依民法第773條及第818條之規定,房屋部分層數之買受人係本於其基地共有權,按其應有部分,就共有基地之全部有使用權,不發生就基地之全部或一部設定地上權之問題。廖君如僅受讓該3、4兩層房屋之所有權並未受讓該房屋基地二分之一所有權,亦不生就土地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之問題。續查本案基地所有權屬於1、2層房屋所有人,應無共有地上權之情事發生,宜認其得在他人建築物上(屋頂)有建築物為目的而設定一種類似地上權之權利。」
二、按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土地之權,其設定對象不以地面為限(參閱鄭玉波著民法物權第159頁)。亦即土地之上仍得設定地上權(史尚寬著物權法論第172頁所謂立體的疊設之地上權);本案基地所有權屬於1、2層建築物所有權人,則3、4層建物所有權人廖修○君仍得於1、2層建物上空申請設定地上權;惟其地上權位置,應為該第3、4層建物於基地上之投影範圍,而權利範圍則為該第2層建物上方,第3、4層建物所佔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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