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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2月27日台內地字第1090260938號函
要旨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登載車位編號,其性質屬專用使用權,無從依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分配基地權利範圍
內容
一、按本部85年9月7日台(85)內地字第8580947號函釋,以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登記之停車空間得登載車位編號之登記方式,係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後依分管契約或規約取得法定停車空間之專用使用權(以下簡稱專用權)者,得將該等專用權利以編號方式登載於登記簿,藉此加強公示並減少糾紛,俾保障人民財產權。是以,現行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附表登載車位編號,其性質係屬專用權而非所有權,自不得認為因該等專用權之增加而視為已增加專有部分。
二、次按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上開規定所定計算基地應有部分權利之基礎,為「區分所有人之專有部分面積」,並不包含因約定專用而取得之「專用權」面積部分,由於專用權人並未額外取得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自無從就該約定專用部分,主張依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分配基地權利範圍(法務部107年8月30日法律字第10703512720號、108年5月15日法律字第10803504820號、108年11月5日法律字第10803514500號函參照)。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10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20310050號函
要旨一般建物不得加註汽車停車位、裝卸位及機車停車位之數量及編號
內容
一、略。
二、按本部85年9月7日台(85)內地字第8580947號函釋關於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之登記方式規定,係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後分別依分管契約或規約取得法定停車位專用權者,恐因公示不足,不免糾紛時起,爰予規定將該專用權以車位編號方式登載於登記簿,藉此加強公示,俾予保障人民財產權。惟本案貴局因考量交易及登記公示需要,故建議以一般建物型態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得參照上開函規定於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汽車停車位數量,並於其所有權部加註車位編號1節,經查該等建物之停車位數量及編號情形,既已於使用執照竣工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明確載明,尚無需於登記簿重複登載;且從交易安全與登記公示角度而論,該建物倘為同一權利人所有,其建物所有權人本得自由使用該建物內之法定停車空間,尚無藉由登記公示保障權益之必要。又日後該建物倘移轉為共有時,其共有人亦得依民法第826條之1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之1規定,申請共有物使用約定登記及對外公示,尚不宜由登記機關於現行規定外再行創設一般建物型態建物之停車位編號登記規定。
三、另本案建議以一般建物型態登記之建物,得予參依上開本部85年9月7日函釋規定於登記簿加註機車停車位及裝卸位之數量及編號1節,查目前該等車位如屬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者,依本部營建署102年9月14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60495號書函示略以:「按『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式,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如為前開條文各款之一者,即不得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故依法設置之裝卸位或機車停車位得否為約定專用部分,當就個案事實,依其法令設置之目的及使用方式審認之。」是以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機車停車位及裝卸位得否約定專用,仍須依個案事實判斷,故本部並未規定該等車位得參依上開本部85年9月7日函釋規定辦理;又以一般建物型態登記建物之機車停車位及裝卸位,因考量區分所有建物內該等車位既無法辦理登記,以及上開說明二之理由,亦不宜參照該函規定辦理車位數量及編號之登記,併予復明。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10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80195168號函
要旨登記機關應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上加註共有部分之項目,並於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載共有部分之詳細項目內容
內容
一、略。
二、略。
三、查現行建物測量成果圖已將建物共有部分之項目圖說,轉繪至其建物平面圖上且於圖面註明各共有部分之項目,並於主要用途欄登載為共有部分。惟為使消費者暸解其建物共有部分之項目,請貴處(府)督請所轄各登記機關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上加註「本共有部分之項目有○○○、○○○、○○○、○○○、○○○及○○○等○項。」等字樣,另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149頁規定以「Z」(見其他登記事項)79代碼輸入,並於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輸入其資料類別代碼及上開加註內容,以利建物登記簿確實登載建物共有部分之詳細項目內容,俾利消費者暸解其建物共有部分之測繪登記情形。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4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4237號函
要旨區分所有建物共有人分管之法定停車位註記登記事宜
內容
為利停車位之管理使用,旨揭建物,如經區分所有建物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並檢附分管協議書、印鑑證明及他項權利人同意書等文件,得比照本部96年9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68號函申辦註記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9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68號函
要旨區分所有建物共有人分管之法定停車位註記登記事宜
內容
查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而各共有人又分管部分法定停車位,為使停車位利於使用管理,弭平共有人間對停車位範圍之爭議,並符合現今社會需求,爰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88註記「分管停車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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