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五六六五號函
要旨市地重劃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部分扣除
內容
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分配結果面臨已開闢公有道路之臨街地,不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本案納入重劃範圍之道路,既有部分係屬已開闢之公有道路,於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扣除,僅就納入重劃區內之未開闢道路寬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其臨街地特別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六一三○四三號函
要旨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內容
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係一般土地調整分配方式之一,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三八○九號函
要旨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之處理
內容
一、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並規定「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除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同條例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外,其未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道路。二、溝渠。三、兒童遊樂場。四、鄰里公園。五、廣場。六、綠地。七、國民小學。八、國民中學。九、停車場。十、零售市場。」,準上規定,實施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得依下列二種方式處理: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將負擔超過百分之四十五部分,列為共同負擔。
(二)未能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將後順位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序(即依零售市場、停車場、國民中學……之順序)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由公有土地、抵費地優先指配或按該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分配之。
二、本案據貴府建設廳及台中縣政府查明當地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提供百分之五十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且該細部計畫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亦佔總面積之一半……」「……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捐贈方式辦理開發。」故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說明二之規定辦理,至是否符合都市計畫之規定,仍應請都市計畫單位查明,如未能符合都市計畫之規定,應請改以無償捐贈方式辦理。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十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八號函
要旨郵政管理局為設置郵政支局使用,可價購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
內容
關於台灣中區郵政管理局為設置郵政支局使用,擬價購台中市第九期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是否適法疑義乙案,經函准交通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交總八十五字第Ο三Ο五五二號函。
附:交通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交總八十五字第Ο三Ο五五二號函。
查台灣中區郵政管理局所屬支局,係依據郵政法、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及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所設置之交通事業機構,係提供民眾用郵需求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應屬公共事業之範疇。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四九九八號函
要旨市地重劃區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擬全數由鎮有地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攤吸收,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內容
公有土地參加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優先指配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依法計算負擔及分配者,參照司法院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釋字第二三二號解釋意旨,以其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雖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惟本案雲林縣虎尾市地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雲林縣政府如擬由虎尾鎮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擔吸收,將使該二公有土地之負擔超過依法規定計算之共同負擔,已屬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已之意思,對公產作不利之處分,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目前在第 3 頁 / 共有

55

筆 | 1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