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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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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9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1年7月13日台內地字第99390號函
要旨營業用房屋其應付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
內容
查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53號判例及50年台上字第370號判例,係就土地法第100條,對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出租房屋所為之判例。同法第97條,係對城市地方房屋租金最高限額之規定,因營業用房屋,其土地之使用位置與營業本身所帶來之特殊利益,與一般普通住屋有別,其應付租金參照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應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方屬合理。從而,本部71年5月24日台內地字第87103號函釋仍應維持。
土地法 《第 9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1年5月24日台內地字第87103號函
要旨土地法第97條所稱「房屋」,係指供住宅用之房屋
內容
土地法第97條所稱「房屋」,係指供住宅用之房屋而言。
土地法 《第 9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1年3月1日台內地字第71906號函
要旨釋土地法第97條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價額認定標準
內容
土地法第97條所稱「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上開「法定地價」,宜以最近一次之申報地價為準。
土地法 《第 9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9576號函
要旨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
內容
土地法第97條所指「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係指以申報總價額按百分之十計算所得之年息而言。
土地法 《第 9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7年9月15日台內地字第805447號函
要旨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城市地方」及第105條所稱「基地」之適用範圍
內容
一、查土地法第97條所稱「城市地方」係指已依法公布實施都市計畫之地方而言,前經行政院以台48內字第6101號令釋在案。
二、同法第105條所稱之「基地」,應泛指一切供建築使用之土地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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