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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9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0930069356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台(七六)財字第二一七七一號函
要旨自七十六年七月一日重新規定地價後,公有出租基地租金之計收標準
內容
所報自七十六年七月一日重新規定地價後,台北市政府出租公有房地之租金及租用私人土地之租金計算標準,准照財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附:財政部會商結論
一、本(七十六)七月一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較原地價平均上漲三至四倍,因之出租公有基地之租金額亦必隨之大幅提高,故出租公有基地租金率,不宜再予調整,仍宜依行政院六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六十財字第五八Ο二號令核定,以出租基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為計算標準。
二、鑒於重新規定之地價大幅提高,為顧及承租人之負擔,有關出租公有基地租金之計收,宜援往例,比照地價稅打折課徵方式,自七十六年七月一日至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新地價年息百分之四計算租金額後八折計收。七十八年起租金額按新地價年息百分之四全額計收。
三、至於台北市政府請示重新規定地價後,該府租用私人土地應如何計租乙節,事關私權行使,宜由該府參照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租金限額內酌予約定。
土地法 《第 9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76年3月28日台(76)內字第5683號函
要旨釋民國66年以前,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地區,有關土地租金究應如何計算
內容
查基地年租金最高限額,應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固為土地法第105條暨同法第97條所明訂,惟民國66年以前,尚未規定地價地區,因無申報地價可資依據,其土地租金究應依何標準計算,現行法尚無明文規定,惟因案關私權爭執,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調解決或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土地法 《第 9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0930069356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七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台(七六)內字第五六八三號函
要旨釋公有出租基地其為騎樓人行道及基地下作排水溝部分得減半收取租金
內容
所報基隆市東和大樓租地可否比照 貴府「承租省有土地建有騎樓人行道減半收取租金」之規定收取一案,請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附:內政部七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台內地字第四八四二六七號函會商結論
案經本部二次邀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法務部(未派員)、財政部國庫署(未派員)、國有財產局、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地政處)及基隆市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查基隆市東和大樓承租戶請合理解決地租案前經行政院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七十四內字第二四三二Ο號函示,仍應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計收在案。惟台灣省政府七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七五府財三字第一五三一五六號函略以:基隆市東和大樓租地權屬國、省、市有,其建有供公共通行騎樓人行道及基地下有排水溝渠部分,該府為體恤其未能充分利用所承租之基地,為期公平合理,並減輕承租人負擔,擬比照該府六十二年二月二日府財產字第七四三七號函定承租省有土地建有騎樓人行道減半收取租金之規定,照現行租金標準予以減半計收租金,又財政部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台財產二字第七六ΟΟ一八四三號函略以:『本案土地地下既作公共排水溝使用,地上部分為騎樓人行道,且台灣省政府訂有承租省有土地建有騎樓人行道減半收取租金之規定,為免國省有土地租金計收標準不一,並期早日解決懸案,本部同意比照省有土地計租標準收取租金。』故為早日解決懸案,基隆市東和大樓使用之公有基地租金,其為騎樓人行道及基地下作排水溝部分,同意台灣省政府所擬處理意見,照現行租金標準減半收取」。
土地法 《第 9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6年1月21日台內地字第473615號函
要旨承租私人土地,如非供建築使用,其租金無土地法第105條暨第97條租金限制之適用
內容
查基地租用,年租金最高限額,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又依本部67年9月15日台內地字第805447號函釋,上開土地法第105條所稱之「基地」,係泛指一切供建築使用之土地而言。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承租土地,如非供建築使用者,應無上開土地法第105條暨第97條之適用。
土地法 《第 9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0930069356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七月二日台(七四)財字第一二一四五號函
要旨公有基地出租年租金率仍為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四
內容
關於貴函院,請准將公有基地出租之年租金率由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四調整為百分之六乙案,奉批「鑒於目前經濟不甚景氣,以暫緩調整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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