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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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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31.營業保證金設置的目的及作用為何?

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而不履行應盡之義務,或因經紀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侵害交易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消費者經常求助無門,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爰設有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機制。
 

32.經紀業應如何繳存營業保證金?

一、繳存時機及受理單位:經紀業應於加入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前,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或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繳存營業保證金。

 

二、繳存額度:

 

(一)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在五處以下者,每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25萬元,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一營業處所,增繳新臺幣10萬元。

 

(二)每一營業處所設置經紀人人數逾5人者,每增加1人,增繳新臺幣3萬元。

 

(三)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整。

 

(四)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者,應繳存現金或即期支票;總額超過新台幣 500萬元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函擔保之。
 

33.營業保證金如何保管及運用?

經紀業應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繳存營業保證金,代銷業全國聯合會未成立前,應向仲介業全國聯合會繳存。該會並應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儲存,並組成營業保證金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其孳息部分得運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
 

34.營業保證基金如何支付損害賠償?

受害人取得對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法院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仲介或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35.政府對於拒繳保證金之業者如何予以處罰?

經紀業未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繳存之金額低於規定額度經通知限期補足而未補足者,處予停業處分至其補足為止。其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廢止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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