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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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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26.政府對於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如何予以處罰?

一、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除應禁止其營業外,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禁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27.充任不動產經紀人員應具備那些條件?

不動產經紀業為許可行業,業者不得聘僱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其從業人員必需取得下列專業證書:

 

一、欲充任不動產經紀人者,需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二、欲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者,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28.如何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人最近1年內直4公分、寬2.8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2張。

 

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其影本。

 

五、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29.如何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內政部指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10號2樓之1,電話:02-23582535)辦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核發事宜,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會申請辦理:

 

一、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證明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乙份。

 

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及其影本。

 

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費合計新臺幣300元,通訊申請者得檢具郵政匯票(匯票請購單「受款人姓名」請填載受理機構、團體全銜)。

 

五、其他證明文件。
 

30.那些文件必需由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該經紀業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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