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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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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151.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152.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1宗土地分割為2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其複丈規費包括基本費及施測量二個部分,其計收方式如下:

 

一、按分割前每筆地號登記面積分級計收基本費,登記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1500元;登記面積滿200但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2000元;登記面積滿1000但未達100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2500元;登記面積為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基本費為新臺幣3000元。

 

二、施測費部分,按分割複丈施測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為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500元計收。如需登記機關協助確認分割後界址點位置時,應加繳每點新臺幣200元。
 

153.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建物測量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部分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全部滅失勘查、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154.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含竣工圖說)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並得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一併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設計圖、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為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至第282條之3規定,以下列簡化方式辦理:

 

(一)得申請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

 

(二)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轉繪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完成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其依內政部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送登記機關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三)於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可檢附經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繪製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須再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登記機關僅就其記載項目及面積計算式查對之。
 

155.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按其申請方式,個有不同之規費計收原則,分別如下:

 

一、登記機關實地測量者:

 

(一)建物位置圖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200元。

 

(二)建物平面圖測量費: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二、檢附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說,申請轉繪「建物測量成果圖」者:

 

(一)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二)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800元計收。

 

三、檢附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地政士依工圖說轉繪簽章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申請者:

 

(一)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費: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二)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每建號新臺幣600元計收。(案附共通格式電子檔者免繳本項作業費)

 

四、檢附建築師、測量技師依竣工圖說繪製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

 

(一)無需繳納測量規費,惟如未檢附共通格式電子檔者,應加繳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每建號新臺幣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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