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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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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161.多人共有耕地,可否共有人之一或部分共有人分割為單獨所有,其餘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狀態?而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以後可以再申請分割嗎?

一、按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89年1月27日(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而且原則上必須分割為每人單獨所有。但如果共有人間達成協議,由其中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仍維持共有的話,地政事務所應受理申辦分割。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分割後,部分仍維持共有的耕地,由於權屬狀態已轉變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的新共有關係,所以不得再適用上開規定申請分割。
 

162.屬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施行前的共有耕地,但共有人之一曾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將其全部持分移轉予他人,該耕地是否也可以辦理分割?

部分共有人於農業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89年修正施行後,移轉持分土地,其共有關係未曾終止或消滅,且分割後之宗數未超過修正前共有人數,仍然可以申請分割。申請分割時如果共有人人數少於本條例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申請分割時共有人人數。
 

163.曾經辦理過農地重劃的耕地,如果申請分割,有什麼限制?

耕地位在已辦理農地重劃地區範圍內,辦理分割時,不受最小坵塊土地短邊10公尺的限制(有關最小坵塊土地短邊10公尺的限制,請參考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但是為維護農地重劃成果,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
 

164.由於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等需要,可以申辦耕地分割嗎?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可以申請耕地分割。所謂執行土地政策及農業政策,係指下列事項:

 

(一)政府辦理放租或放領。

 

(二)政府分配原住民保留地。

 

(三)地權調整。

 

(四)地籍整理。

 

(五)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改善。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核定之集村興建農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二、前述第3款所稱「地權調整」,指政府辦理土地法第1編第5章所規定有關地權調整政策之事宜,而有辦理分割必要者而言。例如耕地所有權人為了耕作上的便利或經營管理上的需要,申請將毗鄰之數宗耕地連件辦理合併分割者,在合併分割後之耕地筆數並未增加原則下,可以受理申辦。但是如果所申請之耕地,位在重劃區內,必須合併分割後的耕地能直接鄰接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才准許分割。

 

三、如果兩筆不同所有權人的毗鄰耕地,打算在每人所有面積不變,耕地筆數不增加及耕作便利的前提下,協議耕地位置互易,以連件方式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耕地合併、分割及共有物分割登記,由於並不違反農業政策,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

 

四、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放領耕地時,以「戶長」或「家屬一人」名義代表承領耕地,但實際上係由多人分戶分耕分管的耕地,如果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基於放領耕地屬土地政策之執行,准予辦理。

 

五、抵繳遺產稅的耕地,如分割後各筆耕地面積未達0.25公頃,不得分割。
 

165.對申辦耕地分割仍有疑問時,怎麼辦?

耕地分割之申請案是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所以申請人如果對分割登記仍有疑問時,可以檢附詳細資料,直接向耕地所在地的轄區地政事務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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