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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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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146.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登記機關受理並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其複丈規費包括基本費及施測量2個部分,其計收方式如下:

 

一、按每筆地號登記面積分級計收基本費,登記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2500元;登記面積滿200但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3000元;登記面積滿1000但未達100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3500;登記面積為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基本費為新臺幣4000元。

 

二、施測費部分,按每5個指定鑑定界址點為單位,不足5個點以5個點計,每單位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施測費已包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申請人無需先行購買;測量人員將視現場狀況,提供適當材質之土地制式界標予申請人埋設。
 

147.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對於登記機關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148.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辦理地籍測量的土地複丈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149.地籍圖重測地區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15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超過15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150.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地籍圖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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