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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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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156.申請地籍圖謄本及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費用如何計收?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a)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15元 (b)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40元 (c)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20元。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每幅新臺幣10元,限時20分鐘。
 

157.地籍圖重測的法令根據為何?

土地法第46條之1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46條之2、之3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158.地震災區土地發生隆起扭曲地裂而變形者,其地籍測量業務如何辦理?

一、因災害發生地層移動,導致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有偏移時,應依「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8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參酌地籍圖、原登記面積及實地現況辦理測量,並修正地籍圖。

 

二、前項土地因災害致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應先由該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30日內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埋設界標。逾期未完成者,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界址,據以測量。

 

三、依前二項完成測量後,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仍有爭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異議,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收受該調處結果15日內,提付仲裁或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未提付仲裁或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如逾30日未獲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調處決定者,得提付仲裁或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四、依第一項、第二項之測量結果或第三項之調處結果,其土地面積或界址發生變動者,該地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一造之申請,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五、災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上述規定。

 

 

159.地震等災害災後地政事務所是否受理災區土地複丈案件?

相關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災區民眾土地複丈之申請案時,如認該區域土地界址之位移在法定誤差範圍者,得參照地籍圖及現況予以辦理;如該區域土地已扭曲變形,其位移逾法定誤差範圍者,得暫停受理複丈之申請。另有關災區之特殊地籍狀況,除前開情形外,相關縣市政府得採個案方式處理。
 

160.「耕地」的定義為何?耕地可以分割嗎?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者,屬於耕地。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原則上,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應大於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另外面積未達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例外情形如下:

 

(一)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二) 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辦理分割。

 

(三)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施行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五)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施行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六)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七)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八)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程序上,這類型案件申請人應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該地政事務所循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至於個案耕地得否分割,因已涉及具體事實認定及實務執行事宜,屬地方政府權責,建議可敘明土地標的並檢附具體事實案例資料,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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