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
外國人在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須符合平等互惠之原則。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可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地政司全球資訊網)之「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分類選「地權類」搜尋→「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申請」項下查詢。
二、取得之限制
(一)土地類別限制:凡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二)土地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住所、營業場所、辦公場所、商店、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公益團體之會所及墳場用途之土地外,另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亦可由外國人取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