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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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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
  •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50040818號廢止
沿革
  • 中華民國91年3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10060480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50040818號廢止
前言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授權之依據,爰廢止「縣 (市)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另定「縣 (市)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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