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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2 點登記名義人之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等,已經戶政主管機關辦妥更正且有足資證明文件者,登記機關得於該登記名義人申辦登記時,逕為辦理更正登記。
第 3 點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有二個以上不同名稱,實際為同一機關者,登記機關得查明逕以法定名稱辦理更正登記。
第 4 點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原共有人之一依據法院確定判決單獨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後,原共有土地之其餘部分仍維持原共有狀態者,顯屬錯誤,登記機關查明後,得逕為辦理更正登記,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條後段規定辦理。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法院拍賣土地,經拍定人辦竣移轉登記後,執行法院又囑託更正拍賣權利範圍時,登記機關應依其囑託更正之內容,逕為辦理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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