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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781號令修正第5點及第9點

第 5 點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土地,經拍定人辦竣移轉登記後,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又囑託更正拍賣權利範圍時,登記機關應依其囑託更正之內容,逕為辦理更正登記。

第 6 點申請更正登記,如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有違登記之同一性,應不予受理。

第 7 點更正登記以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為限,若登記以外之人對於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以資解決。

第 8 點原登記申請書件已銷燬,申辦住所更正登記時,可檢附戶政機關查復土地登記時無該住所或該住所無申請人之文件,及足資認定與登記名義人確係同一人之文件申請辦理。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點共有土地之持分額漏未登記,部分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依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其應有部分為均等。但申請人須先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提出反證,逾期未提出反證推翻者,申請人應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負責,並憑以申辦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辦理更正登記完畢後應通知其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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