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體系查詢
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
第 3 點申請夫妻聯合財產之更名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一)夫或妻一方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及生存一方與他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二)夫妻均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及雙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三)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足資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檢附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時,當事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 4 點妻因自耕而取得之耕地屬於妻之特有財產,嗣後縱因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仍不得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所有。
第 5 點台灣光復前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除夫妻結婚時有訂立約定財產制外,依日本舊民法規定為妻之特有財產,不得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所有。
第 6 點招贅婚姻財產制,民法並無特別規定,其以妻名義登記之夫妻聯合財產,得辦理更名登記為贅夫所有。
第 7 點以妻名義登記之夫妻聯合財產,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在未經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撤銷強制執行前,不得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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