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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26號令修正第5點、第7點

第 16 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至第七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之規定,於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時,準用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6 點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於登記機關審查中或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已對申請人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或確定判決文件聲明異議時,因該訴訟非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有無之私權爭執,不能做為該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案件准駁之依據,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續予審查或依職權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足以認定申請案有不合時效取得要件之文件聲明異議時,應以依法不應登記為由駁回其登記申請案件或作為調處結果。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7 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至第七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之規定,於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時,準用之。

第 17 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四點之規定,於申請時效取得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登記時,準用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8 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至第十五點之規定,於申請時效取得地役權登記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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