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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第 2 點占有人就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時,應先就占有範圍申請測繪位置圖。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供墳墓使用者。
(三)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者。
(四)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者。
第 3 點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第 4 點占有人占有之始,須有意思能力。如為占有之移轉,具有權利能力者得為占有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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