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體系查詢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26號令修正第5點、第7點

第 1 點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辦理。

第 2 點占有人就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時,應先就占有範圍申請測繪位置圖。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供墳墓使用者。
(三)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者。
(四)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者。

第 3 點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第 4 點占有人占有之始,須有意思能力。如為占有之移轉,具有權利能力者得為占有之主體。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30

筆 | 6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