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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26號令修正第5點、第7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1 點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繼受人。
前項所稱繼受人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之特定權利義務者。

第 11 點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
前項所稱受讓人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之特定權利義務者。

第 12 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占有時效中斷: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已向占有人收取占有期間損害賠償金,占有人亦已於占有時效日期未完成前繳納。
(二)占有時效未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對占有人提起排除占有之訴。
(三)占有人有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取得時效中斷之事由。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2 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占有時效中斷: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已向占有人收取占有期間損害賠償金,占有人亦已於占有時效日期未完成前繳納者。
(二)占有時效未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對占有人提起排除占有之訴,經判決確定者。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3 點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土地經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執行法院及限制登記請求權人。
前項申請登記案件審查結果涉有私權爭執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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