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體系查詢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內政部97年7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3646號函廢止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為清理祭祀公業土地,加強其管理與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祭祀公業土地之申報,由管理人檢具左列文件,向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單位)為之。其土地分屬不同民政機關(單位)管轄者,民政機關(單位)受理時應相互會知。
(一)申請書。
(二)沿革。
(三)派下全員系統表及現員名冊。
(四)土地清冊。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影印本。
(七)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祭祀公業如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拒不提出申報者,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加附推舉書為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申報時應檢具之派下全員戶籍謄本,係指自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申報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民政機關(單位)於受理申報後,應於當地市、鄉、鎮、區公所及祭祀公業土地、祠堂、辦公處或祖墓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派下全員名冊、系統表、土地清冊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連續刊登於當地通行報紙三日。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祭祀公業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受理申報之民政機關(單位)提出。民政機關(單位)應於異議期限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於二個月內申復,並將申報人之申復書繕本轉知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派下權之訴,並將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民政機關(單位)備查。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26

筆 | 6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