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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1 點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申報或備查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要點規定之程序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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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點祭祀公業之解散,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並報請民政機關(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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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點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以財團法人為之。祭祀公業新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或他項權利時,除已成立財團法人者外,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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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點民政機關(單位)對於申報清理及備查之祭祀公業,應備專冊建檔管理永久保存。地政機關對於祭祀公業土地應造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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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點祭祀公業已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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