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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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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核發地籍圖謄本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1年2月7日台內地字第0910067736號令

第 1 點地籍圖謄本得採用複印、電腦繪製或人工描繪發給之。

第 2 點地籍圖破損,無法辨認經界線,致不能謄繪時,得依地籍副圖、土地複丈圖或該管測量機關保管之地籍藍晒圖描繪發給之,並於謄本上註明地籍圖破損,本謄本係依據××圖謄繪,僅供參考字樣。

第 3 點地政事務所核發地籍圖謄本,得授權由承辦人辦理。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其重測前之地籍圖應停止使用並停止核發謄本。

第 4 點核發已停止使用之地籍圖謄本,應於謄本上註明原地籍圖已停止使用,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
前項已停止使用之地籍圖已送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或有關機關典藏者,其謄本由地政事務所向該機關洽取後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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