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體系查詢

核發地籍圖謄本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1年2月7日台內地字第0910067736號令

第 5 點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土地,司法機關因審判上需要,囑託提供重測前之地籍圖謄本時,應予受理。並於謄本上註明本宗土地因辦理重測時,界址爭議未解決,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土地,司法機關因審判上需要,囑託提供重測前之地籍圖謄本時,應予受理。並於謄本上註明「本宗土地因辦理重測時,界址糾紛未決,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重測區建物,不論其坐落基地有無界址糾紛,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核發該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時,應予受理。

第 6 點重測區建物,不論其坐落基地有無界址爭議,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核發該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時,應予受理。

目前在第 2 頁 / 共有

9

筆 | 2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