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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50098790號令修正105條、新增18條、刪除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20367113號令修正發布第 6、12、13、15、16、22~28、31~33、38、41、43~46、61、67~73、77~79、81、86、87、95、114、119、124~126 條條文及第八章章名;增訂第 40-1、101-1、118-1、122-1、126-1、126-2 條條文;並刪除第 96 條條文
第二章、估價作業程序
第 11 條不動產估價應蒐集之資料如下:
一、勘估標的之標示、權利、法定用途及使用管制等基本資料。
二、影響勘估標的價格之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
三、勘估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資料。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2 條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下列原則蒐集比較實例:
一、實例之價格屬正常價格之定義或可調整為正常價格。
二、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者。
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或使用分區管制相同或相近者。
四、實例價格形成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接近者。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2 條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下列原則蒐集比較實例:
一、實例之價格屬正常價格、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同者。
二、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者。
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或使用分區管制相同或相近者。
四、實例價格形成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接近者。
第 12 條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下列原則蒐集比較實例:
一、實例之價格屬正常價格、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同者。
二、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者。
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或使用管制相同或相近者。
四、實例價格形成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接近者。
第 13 條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下列事項:
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
二、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
三、確認影響價格之各項資料。
四、作成紀錄及攝製必要之照片或影像檔。
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應於估價報告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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