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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中華民國90年10月17日台(90)內地字第9077692令訂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50098790號令修正105條、新增18條、刪除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20367113號令修正發布第 6、12、13、15、16、22~28、31~33、38、41、43~46、61、67~73、77~79、81、86、87、95、114、119、124~126 條條文及第八章章名;增訂第 40-1、101-1、118-1、122-1、126-1、126-2 條條文;並刪除第 96 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 6 條不動產估價,應切合價格日期當時之價值。其估計價格種類包括正常價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及特殊價格;估計租金種類包括正常租金及限定租金。
不動產估價,應註明其價格種類;其以特定價格估價者,應敘明其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

第 7 條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之。

第二章、估價作業程序

第 8 條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如下:
一、確定估價基本事項。
二、擬定估價計畫。
三、蒐集資料。
四、確認勘估標的狀態。
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
六、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
七、決定勘估標的價格。
八、製作估價報告書。

第 9 條確定估價基本事項如下:
一、勘估標的內容。
二、價格日期。
三、價格種類及條件。
四、估價目的。

第 10 條擬定估價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確定作業步驟。
二、預估所需時間。
三、預估所需人力。
四、預估作業經費。
五、擬定作業進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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