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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3685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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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本會調處結果應作成調處紀錄,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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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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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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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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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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