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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停
中華民國92年1月2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66213號令廢止「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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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地形圖如以地圖資料編纂繪製者,其作業程序如左:
一、擬訂製圖計畫。
二、地圖資料蒐集與分析。
三、地圖編纂。
四、稿圖調繪。
五、地圖清繪。
六、地圖審查。
七、地圖製印。
八、成圖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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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基本圖之誤差限度如左:
一、圖上控制點之平面移位誤差應小於圖上Ο.二公厘。
二、圖上碎部地物平面移位誤差應小於圖上Ο.五公厘。
三、圖上等高線誤差應小於等高線間隔三分之一(坡度小於十五度之平坦地區)或二分之一(坡度大於十五度之丘陵地山地)。
四、一幅地圖檢查之點,至少應有百分之九十在前三款誤差限度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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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 條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之測製管理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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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2 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於基本圖及地形圖數值資料檔(以下簡稱數值資料檔)之分發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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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地上控制點對空標誌(簡稱空標),應配合航空攝影,於照像前短期內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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