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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停
中華民國92年1月2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66213號令廢止「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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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基本圖之量度單位如左:
一、長度單位,採用公尺制。
二、角度單位,採用一圓周三百六十度式。
三、面積單位,採用公頃(一萬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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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基本圖之圖幅如左:
一、五千分之一基本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一分三十秒,南北緯距一分三十秒。
二、一萬分之一基本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三分,南北緯距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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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七分三十秒,南北緯距七分三十秒;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十五分,南北緯距十五分。
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等高線為十公尺;五萬分之一地形圖等高線為二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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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地球參考橢圓體,採用國際大地測量及地球物理學會一九六七年決議之新國際地球原子,其值如左:
一、長半徑:a=6378160公尺。
二、短半徑:b=6356774.7192公尺。
三、扁 率:f=1/2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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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基本圖投影,採用橫麥卡脫投影(Transverse Mercator Proj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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