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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三維地籍建物整合建置作業執行管考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05351號函修正第 6 點

第 1 點內政部為依「邁向3D智慧國土-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三維地籍建物整合建置作業(以下稱本計畫作業),並達公平且有效運用補助款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本計畫作業期程及完成期限:
(一)依行政院核定「邁向3D智慧國土-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為五年期,自一百十年至一百十四年止。
(二)各年度作業完成期限原則至年底為止。

第 3 點本計畫作業補助項目及經費科目:
(一)辦理新成屋建號三維地籍產權空間圖資及既有成屋建號資料與三維國家底圖接合圖資所需人事費或業務費。
(二)購置土地及建物測量圖掃描設備所需設備費。
前項經費之支用,應依各項目核定之一級用途別科目辦理支用,未報經內政部同意不得辦理補助項目間之流用,其執行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 4 點本計畫作業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有違反規定者,內政部得就其違反部分予以停撥或扣減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性補助款。

第 5 點補助經費比率:
本計畫作業採地方自籌與中央補助各為一定之比率方式編列經費,其中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訂定之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一)第一級直轄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五。
(二)第二級直轄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三)第三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四)第四級縣(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七。
(五)第五級縣(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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