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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三維地籍建物整合建置作業執行管考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05351號函修正第 6 點

第 6 點補助經費分配與撥付:
(一)內政部應於預算執行前一年度之八月十日前,按執行年度預算案所編補助經費額度,先行通知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分配金額列入其年度預算。
(二)內政部應召開年度計畫作業審定會議,審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作業需求,並分配其補助款數額。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內政部應將核定之圖資建置量、補助經費分配數額、直轄市及縣(市)配合款額度、計畫執行項目函知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請撥補助款,並列入管考。
(四)補助經費應檢附領款收據(抬頭應書寫內政部全銜並載明日期)、納入預算證明文件(需加蓋關防)及預算書影本請款,並說明相應配合款之具體用途;如預算尚未完成程序者,則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公文影本。補助經費於一千萬元以下者,各期撥款原則如下:
1.補助經費總額於一百萬元以下者:涉及採購發包之項目,於完成發包後撥付百分之百;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項目,於年度計畫作業經審定後,撥付百分之百。
2.補助經費總額超過一百萬元者:
(1)第一期款:涉及採購發包之項目,於完成發包後撥付百分之三十;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項目,於年度計畫作業經審定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撥付百分之七十。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審定計畫作業內容執行,執行過程如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款數額。執行結案後如有結餘款、因故致全部或部分作業無法執行、或有違約罰款金額者,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予以繳回。

第 7 點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內政部補助款核定項目、執行期間及補助經費切實執行。其管考項目如下:
(一)作業方式。
(二)執行進度。
(三)經費支用情形。
(四)內部控管機制。
(五)執行效益。
(六)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第 8 點本計畫作業之年度管考結果將作為後續年度作業需求審定及資源配置之依據,其管考分為書面查核及實地查核二類:
(一)書面查核以行政作業為主,由內政部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資料評定分數,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結束後三日內以電子郵件將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一)送內政部彙辦,於年度結束後辦理自評,並填列自評提要表(附件二)及自評成績表(附件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函送內政部辦理總評。
(二)實地查核原則納入各年度內政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督導考評,並得視實際作業情形至現場辦理。

  • 附件一、二、三下載附件一、二、三odt

第 9 點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作業成果(含書面資料或影音等),應無償提供內政部公務使用。

第 10 點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未依本要點將補助款納入預算編列、未編足配合款或執行績效不佳者,內政部得酌減或取消補助,由有增加補助需要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遞補。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績效,並得作為其以後年度作業需求增加或減少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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