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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及會場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4265號函修正

第 1 點為落實民眾參與並確保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包括專案小組)會議順利進行、維持會場秩序與會場之使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會議開會時,審議個案標的之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列席陳述意見。
每案件申請列席陳述意見之人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敘明列席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工程名稱或議程編號或列入申請徵收之標的,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二)於內政部「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線上申請者,人數以五人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至十人。
(三)以前款線上方式以外之其他方式(包括書面、電子、口頭、現場報名等)申請者,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代表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至十人。
(四)前二款之申請以一次為限,且申請發言之團體,每團體以推派一人為原則。
(五)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列席陳述意見人數超過該款規定時,以案件之所有權人為先,利害關係人為次,並依受理申請時間先後通知。
(六)經通知列席者,會議當日如不克親自到場,得委託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以一人為原則,並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始得列席。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會議得於會場門口設置簽到處,以備出列席人員、相關團體代表或個人等持開會通知及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簽到。
每案件申請發言之人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內政部「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線上申請者,人數以五人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至十人。
(二)以前款線上方式以外之其他方式(包括書面、電子、口頭、現場報名等)申請者,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代表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至十人。
(三)前二款之申請以一次為限,且申請發言之團體,每團體以推派一人為原則。
(四)以第一款線上方式申請者,其申請發言人數超過該款規定時,以案件之利害關係人為先,申請時間先後為次。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會議得於會場門口設置簽到處,以備出列席人員持開會通知及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簽到。

第 3 點會議得於會場門口設置簽到處,以備出列席人員持開會通知及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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