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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及會場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4265號函修正

第 4 點等候審查案件之相關列席人員,應至會場旁之會議準備室等候會議工作人員通知。會場門口視需要配置會議工作人員或警衛人員,對於不得進入會場人員應予制止。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出列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會議工作人員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要,得於會場中攝影、錄影或錄音,並得要求發言者提供發言書面內容,或經其同意由會議工作人員代為摘要彙整發言內容。
(二)出列席人員於會議進行中有攝影、錄影或錄音之需求,應於簽到時告知會議工作人員,且以委員討論前之議程為限。其中攝影、錄影應於會場指定區域進行,並不得妨礙與會人員之發言或會議流程。
(三)發言者表達意見應簡明扼要,每人以三分鐘為原則,每案件表達意見之總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原則。但主席得視會議情形、考量個案相關民眾或團體人數多寡及不同利益之當事人或團體等情形,經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調整發言時間,並以不超過六十分鐘為原則。
(四)會議進行委員討論前,列席人員應離開會場。
(五)出列席人員禁止將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及無線麥克風等物品,攜帶進入會場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
(六)出列席人員不得於會場內大聲喧嘩及鼓譟,並不得擅自前往非指定活動區域。
出列席人員違反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經勸阻不聽、妨礙會場議事運作順暢、干擾辦公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或會議工作人員得制止、令其離開會場或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必要時,得取消其再申請列席會議之權利;情節重大者,並得移送法辦。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進入會場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之人員,嚴禁攜帶任何危險、易燃物品,若有違規或危害會議安全之行為,主席或會議工作人員得制止、令其離開會場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如該行為損害出列席人員或物品,得依相關法規規定究責。

第 5 點因應政府防疫或其他重大情事需要,會議得採視訊方式召開。
召開前項視訊會議時,應協助出列席人員陳述意見。

第 6 點出列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會議工作人員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要,得於會場中攝影、錄影或錄音,並得要求發言者提供發言書面內容,或經其同意由會議工作人員代為摘要彙整發言內容。
(二)出列席人員於會議進行中有攝影、錄影或錄音之需求,應於簽到時告知會議工作人員,且以委員討論前之議程為限。其中攝影、錄影應於會場指定區域進行,並不得妨礙與會人員之發言或會議流程。
(三)發言者表達意見應簡明扼要,每人以三分鐘為原則,每案件表達意見之總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原則。但主席得視會議情形、考量個案相關民眾或團體人數多寡及不同利益之當事人或團體等情形,經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調整發言時間,並以不超過六十分鐘為原則。
(四)會議進行委員討論前,列席人員應離開會場。
(五)出列席人員禁止將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及無線麥克風等物品,攜帶進入會場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
(六)出列席人員不得於會場內大聲喧嘩或鼓譟,並不得擅自前往非指定活動區域。
出列席人員違反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經勸阻不聽、妨礙會場議事運作順暢、干擾辦公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或會議工作人員得制止、令其離開會場或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必要時,得取消其再申請列席會議之權利;情節重大者,並得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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