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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政府監督自辦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注意事項

內政部103年6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359號令訂定

第 1 點為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監督自辦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業務,以確保工程品質及維護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審核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預算時,應檢視其規劃、設計、監造等各項資料是否經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並確實審核是否符合相關工程設計規範及預算編列是否合理。
前項審核作業,工程主管機關應邀請各公共設施主管(接管)機關共同辦理,必要時得邀請具專門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專家名單內之人員。

第 3 點為監督自辦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等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查核作業,查核項目如附表一。

  • 附表一下載附表一dot

第 4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查核自辦重劃區內公共設施工程項目,得邀請公共設施主管(接管)機關共同辦理;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協辦。

第 5 點自辦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施工期間,理事會應分別於總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七十五時,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實施查核。理事會未依規定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限期催告後,得主動辦理查核。
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前項辦理查核外,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查核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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