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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政府監督自辦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注意事項

內政部103年6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359號令訂定

第 6 點自辦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施工期間,如經檢舉或陳情工程施作有違法或與規劃設計不符情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加強辦理工程查核作業。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辦理查核作業,得指定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經查驗確認有違法或與規劃設計不符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且相關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由重劃會自行負擔。

第 7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查核後十五個工作天內完成查核報告,將查核缺失事項函送重劃會,並限期改善。
重劃會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工程缺失事項或未經同意展延改善期限,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限期催告後,得不予驗收接管該項公共設施,並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 8 點查核結果如發現重劃工程承包商或監造等人員有違反技師法、建築法、營造業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移請技師懲戒委員會或該管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有犯罪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 9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自辦重劃工程查核有關人員,致力於查核作業著有績效者,得予獎勵。

第 10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查核結果填列附表二彙送內政部備查,查核績效列入內政部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執行績效督導考評評分項目。

  • 附表二下載附表二d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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