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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辦理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注意事項

內政部105年1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0846號令修正

第 16 點訓練單位應公正辦理測驗並派員監試,不得徇私舞弊或登載不實測驗成績,經查獲舞弊情事,受測人員測驗成績應以零分計算;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測驗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監試。

第 17 點訓練單位應處理測驗成績複閱及試題疑義,並紀錄處理結果,測驗後試卷(含成績紀錄)正本應依認可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保存。

第 18 點訓練單位核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證明書」應載明測驗合格日期。

第 19 點轉介參訓人員至其他訓練單位參加測驗者,測驗單位應出具成績證明予原訓練單位,由原訓練單位登載測驗成績並於專業訓練證明書載明測驗合格日期及測驗單位後核發。

第 20 點訓練單位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者,除依認可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處罰外,應完成改善事項後,始得再申請辦理專業訓練課程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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