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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辦理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注意事項

內政部105年1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0846號令修正

第 11 點訓練單位舉辦測驗應設試題管理員一名、監試員二名、閱卷員二名以上、簽到退及時間管理員一名、錄影照相及遠端監控設備管理員一名以上,其中試題管理員、監試員不得重複兼任。但受測人數為二十名以下者,監試員得酌減為一名。

第 12 點十二、訓練單位之測驗工作人員,應依下列事項分工辦理:
(一)試題管理員應於測驗開始前九十分鐘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下載測驗試題,依受 測人員名冊複印指定數量試卷,於測驗前五分鐘交由監試員準備測驗,並於測驗結束後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下載測驗試題解答,交由閱卷員閱卷。
(二)監試員應於測驗開始前三十分鐘進場,於板書書寫測驗時間、測驗人數及相關注意事項,並逐一查驗受測人員身分,於測驗前十分鐘講解測驗應行注意事項,並於測驗結束後收齊試卷交由閱卷員準備閱卷。
(三)閱卷員應於測驗結束後九十分鐘內完成閱卷作業並公布成績,閱卷後試卷交由試題管理員彌封並簽章保管。
(四)簽到退及時間管理員應依第八點所定時間按時響鈴。

第 13 點受測人員應憑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簽到入場,並於就座後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監試員核對及拍照錄影存證;未攜帶身分證件者不得參加測驗。

第 14 點受測人員於測驗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測驗中禁止將書籍文件、電子計算器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並禁止互相交談、傳遞物件信號、窺視他人作答;測驗結束前禁止夾帶或損毀試卷離場;違反者,測驗成績應以零分計算並離開試場。
(二) 測驗中禁止將行動電話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測驗結束前禁止抄寫答案離場;違反者,測驗成績扣除二十分。
(三) 測驗中禁止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經監試員制止而再犯者,測驗成績扣除二十分。

第 15 點測驗場地應設課桌椅、時鐘、桌鈴、板書、置物區、麥克風、錄影及網路遠端監控設備;板書長、寬不得小於六十公分、一百二十公分並設於場地前方;置物區應集中放置受測人員攜帶資料;錄影及網路遠端監控設備應分別架設於測驗場地前後方、閱卷及公布成績區;第八點規定之應辦理事項,除下載測驗試題及解答與複印準備外,應全程錄影及監控,其中核對身分應包含受測人員正面清晰影像,閱卷應含每份試卷批閱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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