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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測量標設置管理作業要點
第 12 點加密控制測量或應用測量之永久測量標,如有依前點規定辦理查對之需要,應由設置機關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會商後為之。
第 13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點規定辦理實地查對,如執行確有困難,應於年度開始前會商設置機關處理相關事宜。
第 14 點永久測量標納入直轄市、縣(市)之查對總冊者,其遷移重建之申請,設置機關得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實地勘查並提供處理意見。
第 15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之辦理情形,應適時通報設置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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