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11781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31303707號令修正第3、7條條文

立法意旨: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係獲取地面影像相關資料之工具,固不限測繪業為之,惟運用該成果辦理測繪,除機關自行辦理外,於委託時,自應依本法第六章規定由具有測繪業資格者辦理。未具測繪業資格辦理測繪業務,則依本法第七章罰則規定處理。

第 5 條運用航攝或遙測所獲取之成果辦理後續測繪業務,應依本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辦理之。

立法意旨:明定政府機關及民間業者等辦理單位之義務。

第 6 條辦理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航攝或遙測實施計畫書辦理。

立法意旨:明定政府機關實施航空測量攝影或遙感探測所獲取成果資料,應依規定訂定機密等級,以周延國家機密保護工作。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條機關實施航攝或遙測獲取之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其內容經沖洗或影像處理完成後,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訂定機密等級。

立法意旨:明定政府機關實施航空測量攝影或遙感探測所獲取成果資料,應依規定訂定機密等級進行管理。

第 7 條機關實施航攝或遙測獲取之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其內容經沖洗或影像處理完成後,有涉及國家機密者,其機密等級由實施航攝或遙測之機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報由權責機關核定;未涉國家機密而有保密必要者,應由實施航攝或遙測之機關核定為一般公務機密。

立法意旨: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略以: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獲取之影像及其他相關資料有涉及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者,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又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四條規定略以:要塞堡壘地帶第一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同法第五條規定略以:要塞堡壘地帶第二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偵察事項。爰明定民間業者實施航空測量攝影或遙感探測所獲取成果資料,應經審查通過,以保護國家安全及軍事機密。

第 8 條團體或個人實施航攝或遙測獲取之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其內容經沖洗或影像處理,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審查通過。

目前在第 2 頁 / 共有

15

筆 | 3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