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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132202號令訂定修正第4點、第5點、第6點

第 1 點為建立土地參考資訊檔(以下簡稱參考檔),以利各級政府機關建置與土地或建物有關之資訊,提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參考使用,並達到土地、建物資訊單一窗口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第一點所稱與土地或建物有關之資訊,指各級政府機關所提供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之資訊。
前項資訊之提供,不得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並由資料提供機關於提供時表明之。
(註: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點依本要點建立之土地或建物資訊,應註明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僅供參考;其與資料提供機關管有之資料不同時,以資料提供機關之資料為準。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參考檔申請登錄程序如下:
(一)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逕向內政部申請登錄。
(二)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者,由其上級機關核轉內政部申請登錄。
(三)資料提供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內政部申請登錄。
內政部受理申請後,賦予參考檔之參考事項類別代碼,並通知資料提供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 4 點資料提供機關申請登錄參考檔,應檢附申請書(如格式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逕向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二)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者,由其上級機關核轉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三)資料提供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者,逕向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檢視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與申請登錄內容性質相符者,應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
(二)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與申請登錄內容性質不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逕行選用適當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無適當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向內政部申請增訂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後,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
內政部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增訂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時,應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申請書下載申請書pdf
  • 參考事項類別代碼表下載參考事項類別代碼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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