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樹狀查詢
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資料提供機關接到內政部通知後,應將土地或建物資訊按照參考檔建檔格式(如附件),備文以磁性媒體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送請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請各該管地政事務所轉入參考檔資料庫。
前項資料提供機關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土地或建物資訊,應按地政事務所所別分開建檔,以利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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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參考檔經建置完成後,其參考事項內容有新增、變更或刪除之必要時,應由原資料提供機關備文檢具更新資料(包含前次所送資料未異動部分及本次異動部分),以磁性媒體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送請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請各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新。
前項資料提供機關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更新資料,應按地政事務所所別分開建檔,以利分送。
第 6 點參考檔經建置完成後,其參考事項內容有新增、變更或刪除之必要時,應由原資料提供機關備文檢具以地政事務所為單元之更新資料(包含前次所送資料未異動部分及本次異動部分),以磁性媒體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送請土地或建物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新。
第 7 點參考檔之主鍵值由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及地(建)號組成。
主鍵値因土地或建物分割、合併而發生異動時,土地參考資訊檔電腦作業系統自動將原參考事項複製轉載於新增或合併後之地(建)號內,地政事務所並應即以公文或電子郵件檢具異動通知書通知原資料提供機關查對後辦理更新。
辦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地籍圖重測等原因實施地籍整理,致原有地(建)號及相關土地位置發生變動時,土地參考資訊檔電腦作業系統自動將原參考檔資料予以刪除,地政事務所並應即以公文或電子郵件檢具異動通知書通知原資料提供機關查對後重新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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