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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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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80183057號修正第 7 條、第 13 條、第 14 條

第 13 條領取徵收補償費,應依附表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領取補償費者,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十三條之附表 修正附表下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十三條之附表  修正附表pdf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修正第七條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修正第十三條附表,自發布日施行。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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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 |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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